芦艳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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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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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章某、山西XXXX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芦艳栋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4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

2015年1月4日12时,被告章某驾驶×××号轿车在漪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心脑血管医院门前向南左转弯驶入非动车道内时,与原告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作出并公交认字【2015】第0000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万柏林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后原告经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是雇佣关系,发生事故时被告章某是在完成工作任务,故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应当与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是本案×××号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人,故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判令1、被告章某、山西某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791.8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81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90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500元、护理费146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500元、电动车及财物损失2000元,共计人民币141435.04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律师点评:本案原告本身系城市户口,因此难点在于后续治疗费能否在未发生的情况下得到法院的支持。

3、律师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后续治疗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常常是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虽然本案原告提供了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用以证明后续治疗费,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支持。而且这项费用在有足够保险的前提下,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尚未实际发生,而法院又判决支持,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上诉,进而导致推迟原告获得第一笔赔偿款的时间。这对原告是不利的。

2、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疗过程中尤其出院时,一定要求医生在出院医嘱中写上类似“加强营养,加强护理或者留陪两人(最好能写上加强营养的时间长度,出院护理的时间长度,比如护理三个月等等,以及护理人数。)”,以使得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人数有专业意见,从而使得伤者一方无需再对该方面的诉求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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