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2015年6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董某驾驶晋MXXXX、晋L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沁洪线20KM+780M与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沁公交认字【2015】第150012号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该肇事车辆主车为被告范某实际所有,挂车为被告韩某注册所有,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保险公司投有车辆保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08253.5元(含死亡赔偿金481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87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费3000元、丧葬费24484.5元,共计人民币788738元,原告主张450369元整。死者李某妻子及其他家属作为共同原告将司机董某、车主范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本案与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一样,存在着死亡伤残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同样是农村标准转化为城镇标准的难题。但本案还有一个最明显特点,死者本人是在工矿企业工作,长期居住矿区宿舍。当然经济来源也主要是矿区。本案中的情形与一般农民在城市打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残赔偿金转为城镇标准的情形极为不同。因此给律师的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法官对于此种情形转为城镇标准的看法也不一。
3、很多律师以及当事人会忽略城镇的真正概念,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根据《关于统计上城乡划分的规定》,我们应该将城镇这两个字分开来解释。而其中的镇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镇人民政府驻地和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该规定第九条指出,凡地处本规定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
本律师在承办过程中,发现本案问题根本所在,也即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在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以上时也同样属于城镇中的镇的范畴,因此本律师也成功调取到了相关证据,使得本案得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