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光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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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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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发布者:谭光彩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396人看过

合同一旦订立并不是就一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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