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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344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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