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向银行借款买房并签房屋担保合同,未按时还款,最终“钱房两空”

发布者:张明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张明律师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某、唐某系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唐某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某为购买房产向原告借款224万元;借款期限30年。合同还约定,被告刘某将其购买的房产抵押给原告,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唐某为前述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随后,原告发放贷款,并对前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刘某、唐某没有按时足额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唐某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08169.98元、利息25705.75元、罚息及复利39583.85元;2、如被告刘某、唐某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刘某名下的房屋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就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刘某辩称,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唐某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抵押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剩余的本金数额有异议,对于罚息和复利的约定违法。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车位借款及担保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刘某、唐某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现被告刘某、唐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唐某偿付所欠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庭审中,经询被告唐某,其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并无异议,且借款合同中对于还款的计算方法亦做了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唐某提出剩余借款本金计算错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刘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登记,故双方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在二被告未能偿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三)裁判结果

1、被告刘某、唐某共同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208169.98元、利息25705.75元、罚息及复利39583.85元及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如被告刘某、唐某到期不能付清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原告银行可与被告刘某以其名下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银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唐某继续共同清偿。

案件受理费24988元,减半收取124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唐某共同负担。

三、律师观点

律师庭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当事人案件的基本情况量身定做诉讼请求及撰写诉状;收集和准备充足的证据,做到知己知彼;翻阅相应的法律资料,增加案件胜诉的依据;查看相关的案例,佐证本案的代理思路;撰写庭前法律分析报告,和法院沟通申请查封被告财产,保证判后执行为。在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

在我们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类的纠纷,法院第一考虑的就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预防合同诈骗。如果有弄不清楚的法律知识,一定要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