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洁律师

  • 执业资质:1652820**********

  • 执业机构: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丁某、张某与龚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肖洁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两原告系夫妻,丁某与被告龚某系异父异母的兄妹。原告丁作为库尔勒市棉纺织厂的职工,于19981115日与库尔勒市棉纺织厂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支付了房款**元后居住至今。因系房改购房,为达到办证条件,两原告通过被告龚的母亲借用了龚的身份证件,并将龚登记为共有人;被告龚既未出资也从未居住过该房屋。两原告于20001229日取得了位于库尔勒市**辖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04年交付了相关费用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律师点评:《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仅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具有"绝对""证据力",不能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确定不动产的权属,而应当依据不动产真实的权利状况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其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更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