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律师
王嘉律师
陕西-汉中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工程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及维权指南

作者:王嘉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7次举报
工程款约定的常见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总价的约定,通常有种方式
一次性包死价该种方式因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及付款数额清楚,施工单位在结算比较容易主张欠付款项
一种是暂定总价待合同完工验收后再据实结算。该种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支付的情况,通常表现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制作结算书,报送发包方后发包方迟迟不予答复,甚至对接收的结算文件,不予出具任何签收证明,即使施工单位当面递交材料没有留存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会为了周转资金或故意占用资金,拖延不予结算,进而达到不支付工程结算款的目的。

工程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客观原因不确定,因此双方一般会签订暂定价格方式的合同,最终结算价格要根据竣工图纸及洽商变更材料进行竣工结算在诉讼或仲裁的工程款案件中,甲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对于此种工程款项,建议施工单位应该注意的是:
一、暂定价格单价明确。签订合同或报送投标文件时,尽量要将合同暂定价格中,报价的单价进行明确,将报价单及施工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附件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二、变更内容要书面确认。在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出现的差异及双方洽商变更增减的部分,双方要尽量形成书面的洽商变更文件,对增减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将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需要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是,这些重要文件的签字确认,如果是甲方的个人现场签字,尽可能的要求是合同中明确的建设单位授权人员,或者是建设单位后续书面授权的人员,并尽可能的明确授权权限,以明确工作人员的签字效力
三、明确结算答复期限。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对乙方报送的结算文件,甲方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甲方一定期限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甲方需要根据施工单位单方报送的文件进行结算,如果这样约定,就会促使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文件后,不敢拖延,督促双方进行及时结算当然,对于结算文件报送甲方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举证,证明结算文件,已报送甲方,如签收证明、快递凭证等,以防止甲方在诉讼过程中会狡辩未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
四、施工过程证据留痕。对于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因甲方比较强势,施工单位为了承接工程无奈接受相关合同条款,那么对于后续工程结算款项,更应该注意,上述结算依据的问题,具体案件,施工单位甚至是在工程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进行先期施工,先期垫资,此时特提醒施工单位尤其要注意保留相关书面凭证,比如预付款、进度款凭证,施工现场照片,验收证明,交接证明等,甚至是施工材料合同,工人工资,工人证言等这些最基础的实际施工证据,将来可能会作为主张工程结算款项很关键的证据。

工程款结算起诉应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款的诉讼请求,一般依据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合同、验收证明、结算证明
一、合同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用以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这是三份证据里最主要的,否则,尽量不要施工,如果已经施工,尽量的要求建设单位补签确认
二、验收证明一般为四方验收单或竣工备案表,简单的也有甲方与总包单位的确认,此份证据材料不但可以证实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可以证实工程已经合格,双方结算的条件已经成就,可以用于对抗甲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甚至防止甲方以工程结算时间没有成就进行抵赖
三、结算证明如果施工单位仅仅有单方制作的结算文件,甲方通常以各种理由不予接收,或接收后根本不予答复,对于此种情况,施工单位尽可能的依据现有书面材料,由法院释明双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进行判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如果法院释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数额委托第三方评估,建议施工单位,稳妥起见要主动申请评估程序,以免法院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决由施工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嘉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在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后,善于运用“法官思维”处理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0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