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形式订立遗嘱,遗嘱订立时,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遗嘱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录音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
1、订立录音遗嘱时至少需要2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立遗嘱人口头陈述遗嘱内容并通过电子设备,如录音笔、录音机、手机等录音,2个以上与遗嘱中所指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须将所录制的内容重新播放,由立遗嘱人与在场的见证人对遗嘱的内容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立遗嘱人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
2、对录音遗嘱中见证人的要求
因对录音遗嘱中的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相同,故此处不再赘述。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公众号的相关文章。
3、订立录音遗嘱时的特殊注意事项
因遗嘱订立方式较多,生活中,单独采取录音形式制作遗嘱的并不多见,且录音遗嘱的制作过程存在以下特殊注意事项:
(1)通过电子设备记录遗嘱内容时,立遗嘱人应当清晰准确地说出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籍贯等信息以及录音遗嘱制作的时间、录制地址。有人曾经咨询问过律师,能否以问答的形式来订立录音遗嘱?个人认为问答的形式可能存在风险,一方面,提问者可能别有用心,进行诱导性提问;另一方面,立遗嘱人也有可能在并未听清提问的情况下就进行回答。故为了最大程度呈现出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录音遗嘱一般不能够通过一问一答或复述等方式进行,立遗嘱人也不能以摇头、点头、皱眉、做手势等无声的方式来表达、传递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应当亲口陈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通过电子设备记录遗嘱内容时,见证人应当清晰准确地说出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等信息。这一点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订立录音过程中却常常被忽略。为了满足录音遗嘱定理形式的要求,有些立遗嘱人确实邀请了2个符合条件见证人到场,但是录制录音遗嘱的全过程中,见证人并未说话,仅对立遗嘱人所陈述的遗嘱内容进行录音。因录音本身就是一种“只闻声,不见人”的记录形式,加黑色见证人不说出自己的个人信息,听录音很难判断其是否真的在现场见证了遗嘱的订立。
(3)遗嘱录制完应当连贯、完整,不能分多次录音然后进行剪辑、拼接等后期加工制作。录制完毕后,见证人须将所录制的内容重新播放,由立遗嘱人与在场的见证人对遗嘱内容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立遗嘱人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立遗嘱人与在场的见证人签字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