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为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需要正确区分债务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具有非法性,则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非法债务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包括夫妻一方所负赌债、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等。对于这些非法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一、不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如果债务本身就具有不法性,不能为法律所保护,即不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余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法债务有夫妻一方所负赌资、嫖资、高利贷中超过标准的部分等。对于不法债务的认定,须以债务形成的的目的和原因进行判断。债务形成的目的和原因若违反法律,甚至进行犯罪,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法律上有效债务。
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债务,应当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对于违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公共政策等公序良俗,交易标的禁止买卖或交易形式严重违法,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等情形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合法债务可予保护,不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面临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而往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经常存在刑事被告人承担罚金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公法上或私法上的债务,一般认为是对个人的惩戒,而不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但对于因家庭生活所负的侵权之债,如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举债,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如为赌博、吸毒而筹借赌资、毒资,其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举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此时,根据《民法典》第152条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4项之规定,借款合同本身亦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债务当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出借人不知借款人举债系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人将此资金借款人将此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此时,借款合同的效力虽不受影响,但通常因其用途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亦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3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34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 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