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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实务|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发布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2人看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父母出资”指的是“出全资”。

案情简介

女方吴某与男方刘某与2007年8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9月4日生一子。双方婚后初期的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吴某名下的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吴某认为该房屋系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理由是该房屋是由吴某母亲出全资购买,并且所有权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1010号房屋时,刘某出资了20%的款项,但是,该款项是刘某向母亲的借款,并且刘某已向吴某的母亲还了一部分。此外,刘某平日经常向吴某账户里大额转账,吴某又将该款项转给其母亲。因此,101号房屋的出资中,有刘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认定为吴某母亲全款出资购买房屋。对此,刘某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经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某的母亲全款出资,为双方购买了101号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101号房屋系吴某之母出全资购置,登记在吴某名下,故该财产为吴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但法律另有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101号房屋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1号房屋由吴吴某母亲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吴某名下,故101号房屋应为吴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刘某主张出资中有部分款项系刘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刘某二审期间所称其陆续转账给吴某用于购房的款项,大部分转款时间均晚于101号房屋的购买时间,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在我国有一种独有的购房模式——“中国式购房“,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现今年轻人谈婚论嫁时,往往首要考虑的就是结婚买房,但是年轻人大多没有太多积蓄,无力支付高额房款,此时只能求助于父母。父母为了减轻子女婚后的经济负担,往往倾其所有,甚至拿出自己”压箱底儿“的养老积蓄,用来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日后,一旦子女婚姻出现裂痕,诉讼离婚并分割财产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此时父母赠与房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房屋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我们认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很少有父母在子女婚内购房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明确将房屋赠与一方,而排除配偶权力。在此情况下,如果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一概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势必损害了出资方父母的财产利益。因此,将房屋认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常理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当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此解释规定,不仅遵从了父母内心的真实意愿,即本意上父母是想将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并且大大保护了作为出资方父母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的普遍常识认知。

本案中,吴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母亲全款出资购买了101号房屋,并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101号房屋应认定为吴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主张其有出资,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刘某的辩称不予采信。

值得提示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在同类案件法律适用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中的出资“,指的是“出全资”部分出资的情况除外;

(2)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登记在子女与配偶双方名下等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3)主张父母出全资的一方,应就出全资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4)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的出资系借款,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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