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姻关系成立以婚姻登记为准
按照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采取法定婚姻登记主义,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法定条件,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实践中,常在夫妻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姻仪式而未及时领取结婚证,或先领取结婚证后一段时间再行补办婚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为筹备结婚事宜而举债,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前,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如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后,且确系为未来共同生活而支出,负债确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当事人经济状况,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二、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形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券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如夫妻一方婚前为筹备结婚事宜,购入大宗财务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使用;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婚后继续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使用;一方婚前举债,钱款用于夫妻双方婚后蜜月旅游等,婚前债务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债务人配偶的权益,其承担的债务应以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实际收益的范围内为限,确保权利义务有效平衡。
三、男方为支付彩礼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彩礼通常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女方接受彩礼意味着答应结婚,彩礼归受赠人即女方所有。彩礼在男方为筹备结婚所准备费用中往往占较高,特别是在一些性别比例较为失衡的地区,部分男性青年需负债支付彩礼,且债务往往持续至婚后。彩礼系男方婚前对女方赠与,故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男方主张因给付彩礼而负债,该债务系男方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若满足彩礼返还条件,男方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四、有父母出资为子女筹备婚礼,一般视为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筹备双方筹备婚礼,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被认定为赠与;但结合借款具体用途、双方家庭实际情况等宜认定为借款的,亦存在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余地。若父母出资系向他人借款,则形成父母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项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