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法院执行赡养义务应坚持下列原则:
(1)促进尊老养老原则;
(2)说服教育原则;
(3)促进互亲互爱原则。
法院执行赡养义务,可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了解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关系及情感、身体、生活和经济状况;
(2)书面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赡养义务;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尽量说服教育,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4)采取有利于被赡养人的替代方法执行,如对于子女无能力和精力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情况,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将申请人送当地敬老院或由其他代替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5)经多次教育无效且被执行人蛮横对抗执行,情节恶劣的,可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替代执行的,替代费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由赡养义务人交付法院再转交替代人,或经替代人书面确认,由赡养义务人直接交付替代人;
(2)赡养义务人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或分期支付替代费用。除赡养义务人确无履行能力外,须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
(3)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可追究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导致赡养义务人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1)权利人放弃权利,撤销申请执行的;
(2)被赡养人死亡的;
(3)赡养义务人死亡的;
(4)赡养义务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他条件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