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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律普法|涉税十四种刑事罪名概述

作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4次举报


一、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抗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本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六、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法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

十二、非法出售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