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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主张哪些权利

发布者: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625人看过

案例一:医疗期内被辞退,劳动者有权索要赔偿金

2015年12月,在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的笪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疗, 2016年1月13日出院,经医院诊断,笪某仍需继续休养至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9日,该公司以笪某连续12天没有上班以构成旷工为由,辞退笪某。


笪某不服,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920元,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2485元。仲裁委支持了笪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依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解除与笪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证实,笪某不能提供劳动系因病休养,属于合理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医疗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笪某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至2016年3月23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解除与笪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二:拖欠工资主动辞职,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孙某自2010年12月20日起开始到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常延迟发放工资。2014年2月19日,孙某以公司延迟发放工资为由向公司辞职。


之后,孙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孙某是自动辞职为由,拒绝给予补偿,但孙某却提交证明表示,自己是因为公司经常延迟发放工资才提出的辞职,按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向孙某支付工资的情形,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辞职原因系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则不受上述限制。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导致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以其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再另行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亦不宜给予支持。



案例三: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有权说“不”

姜某是一家投资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员工,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威海,但同时也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协商后调整工作内容及地点。


2016年8月4日,姜某被公司要求第二天直接到文登服务网点报到,但因离家较远、自己还需母乳喂养孩子,姜某希望可以接管文登服务网点工作,但继续在原地点办公。后因姜某未按时到文登服务网点报到,公司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不服,便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没有与姜某就工作地点变动问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单方面变动姜某工作地点,并以姜某未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其辞退。这一行为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必备内容。在双方协商确定好工作地点后,如需对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变动后的地点对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实质性变更的,需双方协商一致方能进行。在本案中,姜某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就变更工作地点的事宜同姜某协商达成一致,故姜某有权拒绝履行,在辞退姜某后,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仍可索要二倍工资

姜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2015年和2017年双方分别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2016年未签订,2017年7月7日,姜某向公司递交辞呈。2017年8月21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姜某请求,公司不服,认为姜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6年1月至12月,某公司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应向姜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6年2月至12月,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12月31日,从该日开始计算姜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姜某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故某公司应向姜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时效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但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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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赔偿有何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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