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招用未成年人涉及的风险问题-企业合规

发布者: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2535人看过

招用未成年人涉及的风险问题

个人作为劳动者有最低年龄限制,那么是不是通常理解的未成年人均不能作为劳动者适格主体呢?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未成年人的框架下,应当区分未满 16 周岁人员和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人员两类不同情况,下面笔者通过具体案例来呈现。


(一)裁判分析


1、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案例 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兰店区 A 汽车修配厂、于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 )辽 02 民终 623 号


裁判观点:招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行为构成非法用工行为。因童工系非法用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原告于某经人介绍到被告 A 修配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原告受雇时未满十六周岁。2018 年 7 月 29 日被告在工作中突然意识不清,摔倒在地,原告在受伤时未满 16 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被告招用原告行为构成非法用工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童工系非法用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对非法用工童工进行工伤认定。《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也规定:“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将本案按照劳动争议相关规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 2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某、杨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2 )豫 16 民终 3046 号


裁判观点:项城 A 杂技中专开设的教学内容为杂技艺术,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在教授杂技艺术的同时也进行义务教育,不属于非法雇佣童工情形。


裁判摘要:项城 A 杂技中专与宋某、杨某签订的《项城市杂技学校学生定向培养合同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二审抗辩被上诉人存在雇佣童工行为主张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开设学校的教学内容为杂技艺术,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在教授杂技艺术的同时也对宋某进行义务教育,故不存在上诉人辩称的所谓雇佣童工情形,上诉人的该项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我国虽然并未禁止招用未成年工,此处未成年工特指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人员,但是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


案例 3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某与北京 A 服装集团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 )京 0113 民初 19412 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已经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来源,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王某在仲裁阶段主张与北京 A 服装集团自 2003 年 9 月 1 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当时其不满 16 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北京 A 服装集团未就王某的入职时间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北京 A 服装集团亦未就仲裁裁决书起诉。王某于 1988 年 9 月 11 日出生,本院依法核定自其年满 16 周岁起,即 2004 年 9 月 12 日起,王某与北京 A 服装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无争议,本院不持异议。本院依法认定王某与北京 A 服装集团自 2004 年 9 月 1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4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张某与 A 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浙 0681 民初 18258 号


裁判观点:招用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裁判摘要:A 精工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休息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延长未成年人工作时间尤其是本案中穆某死亡前存在加班、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违规情形。因未对穆某进行死亡原因医学检查,故其死亡原因不能确定,虽穆某的家属猜测可能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亦不能排除 A 精工公司的违规用工行为尤其是加班以及不合理的休假制度对穆某的身体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在用工管理上存在瑕疵。A 精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从劳动者的劳动中受益,保障劳动者不因劳动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是其法定义务。根据穆某的健康状况、工作和休息情况、死亡过程等各方因素,本院酌定 A 精工公司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


(二)律师风险提示


1、我国法律是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的。因童工系非法用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一旦用人单位疏于审查员工的年龄导致事实上使用童工的,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分为三类:


( 1 )经济赔偿:如果因非法用工发生童工受伤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包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该赔偿金额远远高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的赔偿数额。


( 2 )行政处罚: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篇对于劳动领域的行政责任有较多的规定,除此之外涉及到各类型各部门也有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 3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明确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罪名,并对具体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刑事是劳动领域合规底线,绝对不能触碰。


2、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者,因此,对于招用该类人员,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 1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一旦未成年工入职满一个月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差额。但是此处也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建立都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即使双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双方(尤其是劳动者)都不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希望建立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强制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更不能强制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 2 )用人单位在招用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合规指引


1、用人单位对于招用的员工一定要尽到严格审慎注意义务,审查年龄等基本信息情况,避免因用人单位疏于审查员工的年龄导致事实上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2、用人单位在招用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保护措施,对于岗位的设定考虑到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岗位,对于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细化管理标准,落实到位。


3、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免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备注:文章转自icourt法秀,只为传播法律知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