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刘斌作为自然人投资有多家公司,而以“春田”命名的单位除了春田公司之外,还有春田科技公司,刘斌也是春田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业务组成中也包括线材销售等,注册地址和春田公司在同一地点。那么刘斌对李红进行劳动管理、向李红微信转账发放工资,到底是代表了春田公司还是春田科技公司,李红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了本案焦点。 针对此问题,法官让双方继续提交证据证明,后李红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出货单、托运单、转账凭证等,这些单据和凭证上均加盖了春田公司的印章,说明李红在工作中以春田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故李红提供的劳动与春田科技公司、刘斌无关,刘斌作为春田公司的经营者对李红进行用工管理、发放工资等亦符合常理,春田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红提供的送网线、电源线、视频线等劳动也是春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遂依法确认李红与春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春田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指企业为了避税或者降低用工成本,设立两家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人事、办公地点均具有同一性。人员的混同导致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真正的用人单位。那么在这种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且非为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情形除外;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根据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工作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有关联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莲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