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成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之争:儿子去世,老母亲诉前儿媳继承房产,一审竟被判驳回?

发布者:石玉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继承 |2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之争:

儿子去世,老母亲诉前儿媳继承房产,一审竟被判驳回?

                                 石玉成律师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老太的儿子小王,2014年左右患有疾病,在2017年5月去世。

在此之前,小王被媳妇潮某分别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5月庭审,在小王坚决不同意分割婚后购买的理想城房产、潮某放弃在离婚中分割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小王去世后,王老太及家人多次与潮某协商对理想城房产进行分割,潮某均予以拒绝,但没说明具体原因。2018年10月,王老太聘请了律师,将潮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理想城房产的1/2的份额。潮某当庭出示了一份载有小王名字的《声明》,主要内容是:小王将理想城房产作为离婚补偿,过户给潮某,落款时间2016年9月,也就是离婚后4个月、去世前8个月。潮某以此《声明》为依据,要求独自占有理想城房产,驳回王老太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以王老太无法提供小王生前的签名笔迹作为鉴定样本,直接认定潮某出示的《声明》合法有效,并因此认定小王生前已经将房产处置给了潮某,驳回了王老太起诉。


【二审开庭前3天接受上诉人委托】

一审判决之后,王老太及家人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

看过一审判决,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问题,接受了二审委托代理。


【律师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1、一审判决对于《声明》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被告潮某当庭出示《声明》,原告否认其真实性,除原告要求鉴定外,被告潮某须对该《声明》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2、一审判决对《声明》直接采纳,未查明事实,对其中诸多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生活常识的地方,未做调查核实。

3、小王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坚决反对潮某分割理想城房产,在2016年5月的离婚诉讼中,仍坚持不同意分割,并以此作为调解离婚的条件。但是,在4个月之后,2016年9月突然出具《声明》将房产“作为离婚补偿”“过户给潮某”,而潮某在法庭上陈述,离婚后双方没有联系,是小王从北京送到潮某父母家中,潮某对此不知情。此情节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生活常识,而一审法院完全未做调查核实。

4、小王之所以坚决不同意潮某分割理想城房产,是因为在小王患重病后,潮某离开小王到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小王前后七次在京住院,潮某几乎未尽到任何照顾义务,更没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相反,还在2014、2015、2016三次起诉离婚,所以,小王坚决不同意分割理想城房产给潮某。

5、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与本案房产继承诉讼,系同一法院,在2015、2016两次离婚诉讼中,小王在法院开庭笔录、送达回证、地址确认书等都有本人亲笔签字,尤其是2016年5月离婚案件中的签字,与2016年9月《声明》上的签字时间仅仅相距4个月,完全具备笔记鉴定比对样本的条件,一审法院可以调取卷宗材料原件,与《声明》进行鉴定比对。


【二审结果】

二审中,本代理律师将上述一审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展开,陈述给二审法官,二审法官从客观事实全面考量,完全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目前本案正在原法院重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