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此前加盟被告品牌,并签订了一份《产品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有强制续约条款,原告达到目标无违约行为的,被告必须无条件续约。后合同期满后,被告以原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店目标及原告存在违约而不再续签合同。为此,原告起诉至武汉中院,要求退还90万元代理费。张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立即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合同期满后侵权使用被告商标而造成被告公司的损失。
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 《产品代理合同》系提前解除还是到期终止存在分歧,对于合同约定的开店目标条款约定存在不同理解。张文律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对于案件关键问题的性质认定进行认真分析和详细陈述,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3、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对于特许人而言,特许合同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合同,一字一句的出入足以造成认知理解的偏差,进而导致合同效力和条款认定存在天壤之别。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制定应当专业、严谨,对此,特许人应当充分重视。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