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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刘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许好好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诉称:被告刘X在2017年6月份承包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原告韩X2018年2月到刘X处工作,主要负责门卫一职,每月工资1500元。但被告自2018年4月起因经营不善,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至2018年10月原告辞职止,共计拖欠原告工资9000元(6个月工资)。2018年12月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在减免原告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一次性付清剩余工资,并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进行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2日归还原告1500元;2019年5月8日归还原告1000元;2019年8月1日归还原告1500元,剩余3500元工资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500元及利息(以欠款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172.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刘X向韩XX出具证明1张,内容为:“韩XX在明珠小区看门工资7500元整。”后刘X支付韩XX工资4000元,余款3500元至今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明1张。

本院认为,原告韩X按照被告刘X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刘X应向原告韩X给付劳务报酬。故原告韩X要求被告刘X给付劳务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刘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X劳务费3500元

许好好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2011274485,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南冠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合同、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冠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