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年开始试行“同命同价”
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以及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试行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
| 《方案》前 | 《方案》后 | |
|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 | 城镇居民:746840元 农村居民:293120元 | 城镇居民:594020元 农村居民:594020元 |
《方案》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相应发生变化,“同命同价”后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