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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发布者:杨亭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8人看过

当代社会中,婚前贷款购房较为普遍。如夫妻双方在婚后感情不和,甚至需要诉讼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贷款购房应该如何分割?结合以下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

2010年10月19日,李某贷款购房。

2015年5月,李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不断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双方财产分割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罗某于2022年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婚后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以及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

李某虽同意离婚,但李某认为该房产为自己的婚前房产,虽然婚后有偿还贷款的情况,但是贷款均是由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的,不属于共同还贷的情况,不同意分割。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李某与罗某婚后偿还的贷款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李某对罗某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方使用个人工资收入偿还贷款的,是否属于共同还贷?需要提供何种证明才可以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

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既可以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款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

理由是,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得收益;(三)知识产权得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得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及逆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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