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亭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20**********

  • 执业机构: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杨亭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410人看过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备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