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海平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饶市X贸易有限公司与叶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海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先生于2018年7月5日签订《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被告以持有深圳市某某管理策划有限公司11%的股权设立质权进行担保,2018年7月11日工商局就案涉股权出质情况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2018年7月12日,原告将100万元转给了被告。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约定争议管辖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截止到今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3335元。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某某向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金,违约金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约定显属过高,现原告要求利息、违约金合并以月利率2%计算,这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故原告该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3335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以5833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月14日起计至借款本金583335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