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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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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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卖房却跳单,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李媛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7次举报


通过中介买卖房屋时有发生,但跳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给出了答案。相关判例也支持了这一规则。


 鲁法案例【2022】240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7日,王女士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定金合同,约定王女士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代售其房屋,收取中介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

后中介公司与买家李先生达成购房意向,通知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不料,王女士却百般推脱,拒绝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定金2万元也不返还。谁曾想,7月份王女士通过多番打听,找到同一买家李先生的联系方式,与他私下协商,最后以35万元的价格自行卖出。事后,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认为王女士抛开中介公司,私自与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交易,致使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女士在明知中介公司找到买主后,还拒绝到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找到同一买主李先生,并与其私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判令解除双方3月8日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且被告王女士返还原告中介公司双倍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民法典新增“跳单”违约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介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司法实务中,买房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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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李媛媛律师,执业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秉承严以律,忠于法,谨以言,慎于行的执业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法律态度,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