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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发布者: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83人看过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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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波,中共党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晓波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也造就了为人正直,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1、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公司法律顾问。2、执业宗旨: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葛晓波律师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您胜诉赢得先机。3、执业理念:用客户的眼光看待法律服务,象对待终身伙伴一样对待自己的客户,永远真诚坦率对待客户。4、执业感言:律师的荣耀来自客户的授予,只要受理案件就只对当事人负责,必须用一切手段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签约后唯一的目标就是打赢。负责人的律师必须作到具有博学知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有一颗坚定的必胜信念和顽强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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