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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杰涉嫌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者: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209人看过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18)豫010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诈骗

裁判日期  2019-09-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琴、刘某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琴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旸,被告人刘某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琴持有伪造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章及“房屋合同”,伙同被告人刘某杰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某小区物业办公室等地,谎称其是管城区房管局退休职工,能够办理永丰新城经济适用房、耿庄新村安置房,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其租来的上述小区房屋予以低价售卖。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四、在案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依法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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