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人突发疾病死亡,养老院是否担责

发布者:王民海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567人看过


案情

张老头于2013年2月入住东方红养老院,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东方红养老院亦未对张老头进行入院检查和评估。2013年6月,护理人在查房时,发现张老头脸色有异常,张老头告诉护理人自己身体不舒服,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中心电话,但张老头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诊张老头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张老头家属认为东方红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据此向养老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丧葬等各项损失。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机构虽在张老头发病后马上拨打了抢救电话,但就张老头可能存在的病情,未履行入院评估和日常体检义务,对突发疾病风险估计和预防存在不足,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赔偿养老院赔偿张老头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