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新生参加大学组织的迎新杯篮球赛,比赛中腾空跳跃与对方球员拼抢,不慎撞上篮球架立柱,导致左膝严重受伤,经手术治疗及康复理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无法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该学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学校是否应该对受伤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情形,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例,需要弄清几个问题:
学校提供的比赛场地、比赛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
学校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在学生受伤后是否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
前两个问题结合双方举证比较容易作出判定。对于第三个问题,“可预见”“必要的”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争议往往在这里产生,学校一方认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学生一方予以否认。就这个案例来说,学校作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应当预见到比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比赛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检测学生体能,组织赛前热身运动,要求学生穿着符合标准的运动装及鞋子,甚至要对学生提出饮食方面的要求等。如果学校在以上方面存在疏漏,那么应当对学生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在以上方面都不存在过错,那么还需要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教育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存在过错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案例中的大学生代表年级参加学校组织的比赛,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学生的管理者,虽然没有过错,但依据公平原仍需要对受伤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偿。
从学校角度来说,除努力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外,为参赛学生购买必要的意外保险,购买校方责任险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是转嫁风险、应对险情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