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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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认定共同债务之标准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632人看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一是“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均为共同债务;

    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是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所需,无需另一方签字即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范围所需的借款,且借款人仅为夫妻一方,这样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该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社会热点作出明确规定,对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权益与债权人利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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