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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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之限度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656人看过

    《民法典》确立了自助原则,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筑起了更有力的屏障。但是,自助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自助行为有可能变成侵权行为。

      1、对于“紧迫”的判断:是采用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还是权利人的个人标准?

      只有符合“情况紧急”和“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样的时机才可以自助救济。有学者认为情况紧迫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陌生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后,有条件及时离去和隐匿,且正准备离去或者隐匿,之后被侵权人再也难以找到侵权人,所以有必要及时采取自助行为。

      发生在熟识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掌握着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采取自助行为呢?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比如债务人即将逃往国外,债权人如果不及时采取自助行为,其债权将难以实现。

      2、对于“必要范围”“合理措施”的判断——相当性

      价值相当:扣留财产的价值相当

      手段合法:不可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

     不得扣留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不得查看侵权人的电话、微信等通讯信息

      不得搜查侵权人的身体

      限度合理:如拘束人身,时间不能太长,不能采取禁闭、捆绑、恐吓等。在拘束人身之后要立即请求公力机关采取措施过来解决问题。尺度把握得不好,维权会变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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