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孩子。离婚登记完成后,一方后悔将房产给孩子,以房产未过户到孩子名下为由,请求撤销赠与,法院会支持吗?
史先生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洋由双方共同抚养,且将现有房产归小洋所有。离婚后,史先生因经济紧张,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史先生认为,虽然已经签订协议书并表达了赠与的意愿,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该赠与行为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撤销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令史先生为本案第三人小洋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史先生撤销赠与的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协议,它与子女抚养、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史先生无权要求撤销其中某一条款。且离婚协议系史先生、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双方都应该遵守。一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将房产赠与孩子作为条件来换取对方的让步,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又反悔,显然是不诚信的,对另一方和孩子来说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