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对住店不付钱的房客,可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欲逃走,可以取下其车钥匙待警察来处理。
(二)准债务给付行为
留置:债权人先前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
取回:超市倒闭,债务人一夜之间逃匿无踪,债权人将遗留在仓库的货物取回。
(三)排除债务人有义务忍受的抵抗行为
贴身跟随:老板欠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跟随老板讨要工资;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债务文件上签字确认债务;(厦门某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判决债权人强制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合理限度的拘束人身
拘束人身到底在自助行为中能不能使用?《民法典》第1177条只举出了“扣留财物”这一项主要措施,其余措施用“等”进行概况。杨立新教授在解释这一法条的时候特地指出“等”就包括拘束人身等措施。法条中没有把“拘束人身”列举出来,是因为立法机关担心如果把这一条写上去,有人会利用这个规定来实施非法行为。
在实践中,合理地拘束人身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实现违法行为的阻却是很普遍的。如搭乘无人售票车,乘客不投币,驾驶员不让其下车;债务人躲债潜逃,债权人发现后阻止其离开。餐厅老板阻止不付钱的顾客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