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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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之二:婚前双方出资,登记于一方名下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房产纠纷 |456人看过

    

     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的名下,该房产的性质是什么?离婚的时候房产如何分割?
     刘某和李某为恋人。结婚前两人决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楼盘进行摇号登记,李某中签。双方家庭各自出资3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婚后刘某要求加名,李某不同意。两人的父母多次出面协商未果。后双方家长签署了一份协议,对共同购买房屋一事进行了确认。后来两人离婚,李某主张房屋为个人所有,刘某主张共同购买属于共同所有,并以双方父母签订的协议作为证据。
    法庭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判决该房为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
    本案例中,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有共同购买房产的合意,双方共同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未登记名字一方并没有将出资部分赠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尽管房产只登记于一方的名下,但并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
    判断房产的性质,不能仅凭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名称,还需要结合出资、出资人的意思表示、购房目的来进行判断,否则对于出资购房但未登记名字一方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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