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1、含义:
公力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力而实施的救济。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自己力量而实施的救济。如将吃霸王餐的债务人的驾驶证等证件扣留。
2、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
(1)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权利侵害应由国家机关公允解决;
(2)公力救济缓不济急,应允许私力救济保障人民权益;
3、私力救济法律后果
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但并非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私立救济的体系及关联法条
正当防卫
自卫行为 < 紧急避险
私立救济<
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教授在解读自助行为制度时讲到,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建议将自助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但立法机关认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用写进去。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支持自助行为,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三、自助制度的前世今生
自助制度由来已久,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债权人对不履行债务的人可以视为债奴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我国古代也很早就有自力实现债权的规定,如《唐律·杂律》中就有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本人或其户内男子实施拘禁,以令其服劳役折抵的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典》自助行为条款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瑞士债务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为保全有权利的请求权之目的,自行保护者,如按其情形,不及请求官府救助,惟依自助得阻止请求之无效,或其主张有重大困难者,不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达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坏或毁损他人之物,或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义务人,或义务人就其应容耐之行为予以抵抗,而以行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时请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时为之,则请求权不能实行或其实行有困难者,不为违法。”
英国民法汇编第11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人,于必要之时得用暴力攫取之,但对于土地之占有,不得用暴力为之。”
由此可知,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自助行为已成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公力救济的重要补充。
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自助制度,后出现于1929年的民国民法典,但自1949年新中国废除“六法全书”后,自助制度随之在大陆地区消失。
自助制度最终于2020年在新中国民法典第1177条予以了规定,立法机关接受公众建议,借鉴外国立法,通过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这一规定必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自助行为的必要条件
1、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有学者认为在某些不适合公权力介入的场合,民事自助可以避免公力救济对当事人亲密关系带来的致命打击,如发生在邻人、亲属、熟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还有在公力机关救助不力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如在环保自助中,面对地方环保行政机关不作为,受害人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制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如破坏排污设备等)
3、采取合理的手段
4、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已经得到处理则无需请求)
四、物权自助行为
(一)所有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
1、 所有权人的自力取回权
权利人使用适度的强力收回自己被侵权人取走的动产
约定的自助取回权(所有权人间接占用其财物时,与直接占有人约定一定条件下的自力取回权,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该约定可以作为所有权人自力取回动产的依据。)
例如:出租、出借
2、 扣留财产以便调查的权利
商场搜查
(1)所有权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相对人非法占有其财产;(2)在采取扣留行为之前,所有权人须向相对人表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3)相对人拒绝配合所有权人的合理调查;(4)不得搜查相对人身体;(5)不得采取暴力或暴力行为不会对相对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6)及时通知公权力机关介入。
(二)占有保护与实现中的自助行为
1、 占有防御权
(1)时间的紧迫性与危害的可能性。时间的紧迫性是指,如果占有人不采取防御措施,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而危害的可能性既包括实际发生的危害也包括可能发生的危害。(2)防御措施的合理性与适当性。(3)防御行为的无害性。
在现代住宅小区中,对占有物的排除妨害已经构成了业主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将堆放在车库门口的杂物搬离、赶走进入到自家小院的宠物等。此外,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占有人还可以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非现实性危险进行防御,如在院墙上铺设碎玻璃或在自家菜地周围设置铁丝网等。
2、占有取回权
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权须满足下列条件:(1)占有人取回行为必须发生在侵占行为正在进行或刚刚结束,或者侵占者正处于被追逐阶段;(2)占有人不得夺回其自愿由他人占有的财产,如托管给他人的财产。(3)占有人行使取回权必须首先要求侵占人返还财产,只有在该要求遭到拒绝或忽视的情况下,才能够自力取回。(4)占有人取回行为须与侵夺行为在程度上大致相当,且不得对侵夺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除非对方采取致命性武力。
(三)相邻权保护与实现中的自助行为
相邻通行、管线安装、防险、排水、通风、疆界、土地临时占有等方面容易发生侵权纠纷,因为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本身,而是导致不动产权利人无法圆满实现法律赋予其的因利用不动产所能达到的目的和取得的利益,一般而言,权利人只能寻求公力救济途径来实现相邻权。但有些情况下利用合理手段排除妨害进行自助也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五、债权自助行为
(一)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对住店不付钱的房客,可扣押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欲逃走,可以取下其车钥匙待警察来处理。
(二)准债务给付行为
留置:债权人先前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
取回:超市倒闭,债务人一夜之间逃匿无踪,债权人将遗留在仓库的货物取回。
(三)排除债务人有义务忍受的抵抗行为
贴身跟随:老板欠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跟随老板讨要工资;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债务文件上签字确认债务;(厦门某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判决债权人强制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合理限度的拘束人身
拘束人身到底在自助行为中能不能使用?《民法典》第1177条只举出了“扣留财物”这一项主要措施,其余措施用“等”进行概况。杨立新教授在解释这一法条的时候特地指出“等”就包括拘束人身等措施。法条中没有把“拘束人身”列举出来,是因为立法机关担心如果把这一条写上去,有人会利用这个规定来实施非法行为。
在实践中,合理地拘束人身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实现违法行为的阻却是很普遍的。如搭乘无人售票车,乘客不投币,驾驶员不让其下车;债务人躲债潜逃,债权人发现后阻止其离开。餐厅老板阻止不付钱的顾客离开。
六、环境自助行为
环境侵权和其他侵权中的自助不一样,环境自助行为往往都是群体性的。因为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中国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增长120%。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是因为司法渠道解决环境纠纷效率太低,而且受害人个人很难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在环境侵权自助行为中,采取的方式主要有静坐、游行、信访等。
2007年6月1日,数千名激愤的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名义,上街游行,表达反对在厦门建设PX化工项目的心愿。2007年12月16日,福建省政府针对厦门PX项目问题召开专项会议,会议决定迁建PX项目。最终,PX项目落户漳州漳浦的古雷港开发区。厦门PX项目事件从博弈到妥协,再到充分合作,留下了政府和民众互动的经典范例。媒体对这一事件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他们评价说,厦门市民在事件中的表现,不仅英勇,而且智慧;不仅自信,而且自敛;在整个事件中我们见识了厦门市民强烈的公共精神,见识了他们的英雄主义气概。甚至有人戏称,散步也可以改变历史。
七、人格权自助行为
人格权自助行为在各种自助行为中尤为重要。损害赔偿作用的有限性最典型地表现在对人格权的侵害提供保护的场合,因此自助行为在保护人格权方面更具有必要性,更能直接、有效地实现权利。在人格权侵权发生时,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也可能使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更大的负担与伤害。
例如,甲用手机为乙拍下裸照,欲上传至网络,如果乙不立即采取自助措施,其隐私权会受到侵害。即使法院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乙受到的伤害仍然是无法弥补的。当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被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采取损毁财物、自我纠正等方式及时进行自助,最大程度避免侵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后果。如遭遇他人偷拍,可以夺取他的手机、相机甚至毁损;又如,加害人在微博上散发谣言严重诋毁受害人名誉,受害人通知网站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面对网络经营者的不作为,受害人通过计算机技术“盗取”加害人账号,防止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八、自助制度实践的难点——尺度的把握
自助过限:维权变侵权
1、对于“紧迫”的判断:是采用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还是权利人的个人标准?
只有符合“情况紧急”和“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样的时机才可以自助救济。有学者认为情况紧迫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陌生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后,有条件及时离去和隐匿,且正准备离去或者隐匿,之后被侵权人再也难以找到侵权人,所以有必要及时采取自助行为。
发生在熟识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掌握着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采取自助行为呢?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比如债务人即将逃往国外,债权人如果不及时采取自助行为,其债权将难以实现。
2、对于“必要范围”“合理措施”的判断——相当性
价值相当:扣留财产的价值相当
手段合法:不可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
不得扣留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不得查看侵权人的电话、微信等通讯信息
不得搜查侵权人的身体
限度合理:如拘束人身,时间不能太长,不能采取禁闭、捆绑、恐吓等。在拘束人身之后要立即请求公力机关采取措施过来解决问题。尺度把握得不好,维权会变成侵权。
结语:
民事自助行为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效率与安全、正义与秩序之间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