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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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分手”需要支付“分手费”吗?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89人看过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情感世界里变心的一方明明自己想分手,偏偏以对方变心作为借口抽身离开。法律世界里何尝不是如此。合同当事人一方想要解除合同却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总会指责另一方违约,以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分手费”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因一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因新冠疫情而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分手费”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2018年11月,宁波市王某租赁孙某的公寓,改造后用于经营网约房。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方式为押一付三,月租为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新冠疫情爆发后,春节期间所有网约房订单全部取消。2月2日起,该公寓所在楼房采取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王某认为新冠疫情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孙某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长达5年,新冠疫情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违约金。最终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

笔者认为这样的结果是比较公平的,合乎情理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新冠疫情导致租赁房屋暂时无法使用,近期盈利几乎为零,但从合同期限长达5年这个角度来看,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故不属于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本着公平原则,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王某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支付适当的“分手费”及时止损,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

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份合同的条款、背景都不一样。疫情之下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分手费”,还得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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