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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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的借款人:否认自书借条行不通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557人看过

2020年4月26日C先生因购买房屋向L女士借款300000元。L女士于当日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C先生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另以现金方式向C先生支付100000元。C先生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伍拾天,分伍拾期还清,借款人每天偿还6000元,第一期还款日期为贰零贰零年肆月贰拾陆日,截至贰零贰零年陆月拾肆日前偿还所有借款。如到期未还清,C先生愿意承担L女士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双方还约定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人确认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的住址为相关通知及诉讼材料送达地址。

C先生仅支付了两期还款就不再按约定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L女士多次向C先生追讨借款,C先生承认借款事实,但否认收借款30万,只承认收到20万借款,同时拒绝偿还借款。L女士无奈之下,只得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债权。我所代理其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C先生偿还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审理中,根据本案证据,我方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 C先生出具的借条既能够证明原C先生借贷合意的形成,也能证明L女士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先生在借条中写明“为购买房屋,现收到L女士以银行转账出借的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和以现金出借的100000元(人民币拾万元整),共计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能够证明C先生是在收到L女士支付的银行转账及现金后才出具借条的。C先生在借条中承认收到全部借款这一事实。

二、 L女士提供的支付证据也足以证明L女士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

L女士提供的交易明细、回单详情、C先生收款银行卡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能够证明L女士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其中20万元L女士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现金由L女士的母亲H女士在C先生的朋友X先生陪同下交付给C先生。

三、C先生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先生在借条中承诺如到期未偿还所有借款,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根据新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C先生应当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即以288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20日央行一年期LPR上浮50%的利率5.77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同时C先生还应当按约定承担L女士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中,我方多次与对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庭出具调解书,借贷纠纷案顺利结案,我方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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