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一位姓何的小伙子带着一份判决书和自书的上诉状找到我,讲述了自己刚刚输掉的一场官司。他告诉我,自己与朋友李某合伙开公司,李某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作发生违约责任,要求小何分担违约金。李某苦苦相求,让小何写下了三张借条,本金总计33万元。两年后,李某据三张借条提起诉讼,一审小何败诉,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近20万元。小何怎么也想不通,朋友当初承诺不会以借条起诉,最终麻烦还是来了。
一审判决书载明,对方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录音、3万元的转账记录,可以说是很充分的了。但是再次阅读判决书,我发现案件有一个疑点,就是关于借款支付的方式。对方称33万元借款中,有3万通过银行转账,其余为“多次小额现金支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30万元的现金,小额支付需要支付多少次?关于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每次支付金额,对方没有提供记账单和收条,这是不大可能的。这样的支付方式也不符合现今人们的支付习惯,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极为方便的时代,借款人通常为了保留证据而采取电子支付,“多次小额现金支付”显然是逃避举证责任的说辞。
如果当初小何写下的不是“借条”而是“欠条”,他的处境不会是现在这样。“借条”是基于借款事实产生的,而“欠条”基于多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产生,比如买卖、合伙、劳务等,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就这个案子来说,如果小何写下的是欠条,对方持欠条起诉起诉需要证明合伙的事实、与他方合作的事实、违约金产生并实际支付的事实,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就大不一样了。
“欠条”“借条”一字之差让小何付出了代价。案件审结那天,我们在电话中交谈了近一个小时,他说自己一无所有了。我说你年轻还有未来。希望这个厚道善良的小伙记住教训,从头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