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先生的儿子在一场车祸中丧生,Y先生等七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责任,重庆市某法院判决七人连带赔偿X 先生100万余元。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没有发现七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Y先生作为某镇首富,名下竟然也没有财产?显然,其财产已转移到他人名下。
对于债务人已经转移的财产,债权人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吗?当然不是。即使债务人已经转移了财产,债权人仍然有办法回转。
全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调查主要从三个方向进行:一是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二是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历史状况,三是查询被执行人其他家人的财产(甚至前任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历史转让记录,且其转让存在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请求撤销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经过大量调查,我们发现Y先生儿子名下有两套住房,但因暂时难以找到该房产由Y先生提供资金的证据,我们暂时未提起针对房产的撤销之诉。我们还在车管所查询到Y先生转移豪车的登记。Y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一辆价值48万元的梅赛德斯轿车以8000元的价格(实际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因此该转让行为实质为赠与)转让给其儿子独资的公司。显然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X的利益。于是我们代理X先生向法院另外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债务人Y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返还车辆转让时的对应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Y的转让行为符合可撤销的情形,判决撤销其转让行为,由第三人Y儿子及其独资公司向Y返还38万元。而X先生作为Y的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执行这一款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