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霞 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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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抵赖:两审皆败诉

发布者:张朝霞 移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629人看过

 2020年8月11日,H先生因投资需要向Z女士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Z女士于2020年9月通过农业银行手机银行将借款以转账方式支付给H先生农业银行账户。后Z女士向H先生请求还款,H先生以各种理由逃避还款义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H先生躲避债务、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Z女士的合法权利,我所代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H先生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辩论意见,判决H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延迟付款的利息。对方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上诉状所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H先生将自己的投资行为辩解为Z女士的投资行为,违背基本事实。

上诉状列举的支付给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每一笔款项,无论是否属实,均是H先生自己的投资行为,与Z女士没有任何关系。Z女士将借款交付给H先生,H先生对资金取得完全的控制权,无论是进行投资,还是另作它用,都是H先生自己对借款的支配和运用,不影响H先生和Z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一审法院对借条予以采信,因为H先生在庭审中承认借条的真实性。借条的出具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一审中,H先生承认两张借条均是自己出具的。借条是对其借款事实的确认。H先生出具借条时远在深圳,自愿出具借条并拍照发给Z女士,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形,H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且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均有转账记录印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H先生称借条是代收投资款的凭证,是毫无依据的狡辩。

三. H先生自愿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做担保,证明其借贷的意思是真实的,借贷的意愿是强烈的。

两张借条均载明“如果款没有了,用本人的房子做抵押”,足以证明H先生借贷的意思是真实的,意愿是强烈的。如果是Z女士投资,投资的风险应当由Z女士承担,H先生绝不可能用自己的房产为Z女士的投资风险进行担保。

四. Z女士和H先生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委托投资的约定,H先生称借款为代收投资款不是事实。

根据(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即使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但协议承诺保本保底,都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更何况本案中Z女士和H先生没有任何关于委托投资的约定。Z女士与H先生投资的公司之间也没有投资协议,该公司没有向Z女士出具任何投资证明或投资确认书。H先生称借款为代收投资款是歪曲事实。

五、一审法院按照H先生确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文书,无论是签收还是被退回,都视为送达。

一审中,H先生采取故意不接听法院电话、不回复法院发送的短信、不签收邮寄的传票等手段拖延领取诉讼文书,迫使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H先生按传票确定的时间参加了第一次庭审。随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诉讼。一审法院按照H先生确定的送达地址邮寄法律文书,无论是签收还是退回都视为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H先生上诉请求。

最终,我方的辩论意见全部被采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H先生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本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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