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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主张抚养权变更,能够得到支持吗?

发布者:胡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713人看过

父或母一方希望变更离婚后确定的抚养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签署关于抚养权变更的协议。二是,父或母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文重点阐述第二种操作方式。


无论是协议离婚亦或是法院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抚养权确定之后,父或母一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通过分析和整理了上海各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将该种主张的类型、法律依据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论述如下:

一、类型

父或母一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该抚养权,有如下两种类型:

1.  父母双方均不愿意进行抚养,诉请由己方抚养变更为对方抚养。

2.  父母双方均希望进行抚养,诉请由对方抚养变更为己方抚养。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变更离婚后确定的抚养权的法律依据一共有四项,其中前三项是具体的理由,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现在笔者结合法院的裁判思路进行依次阐述: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1.1 患“严重疾病”或伤残的主体应该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事实上承担孩子照顾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患“严重疾病”或伤残,不应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1.2 患“严重疾病”或伤残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其病情或者伤残对抚养子女及对子女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包括经济收入下降、生活上的无法继续照顾和陪伴子女等。否则,法院是不予支持。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1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例如,自己在城镇上有能力照顾孩子,但是却把孩子丢给自己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

2.2 虐待子女的行为包括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2.3 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1 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此时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获得子女原意与其生活的意愿表示。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子女同意需要注意,法院不认可一方与子女单独相处时形成的意愿,理由是法院难以确定是否为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同意意愿的沟通。例如,可以在学校老师或者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3.2 例外情况下,即使子女表达了跟随请求变更一方一起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如果是需要孩子出国生活等,子女单纯的意愿不能成为法院裁判变更抚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目前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情况,如果该方的抚养并无任何不利其子女成长的情形的,法院会倾向于不支持变更。理由是:年满十周岁的子女,虽然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毕竟年少,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对社会环境、生活环境的认知并不全面,更无法客观正确地预见生活在异国他乡可能遇见的语言、学习、社交、生活习惯等诸方面的不便或障碍。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如果请求变更一方认为存在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具体认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根据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4.1孩子协议或判决给一方抚养,但实际上是另一方在抚养,另一方是实际抚养人,当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的请求。

4.2在抚养孩子期间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确实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4.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刑事责任被关押服刑期间,把孩子交给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照看。

4.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

三、法院裁判总结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院处理抚养关系一般是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尊重子女意愿等进行裁判。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了抚养权的具体安排,该协议无论是双方离婚协议或者诉讼离婚中法院的调解协议,除非请求变更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上其变更请求满足了上述的四项法定事由,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抚养权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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