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攒钱在小区选购了一套房屋,付了首付。
之后张先生和银行签署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05万,来还房贷。合同标明,借款日期为201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并对利息、付息、罚息、提前收贷条件作出了约定。
王女士也在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该债务为夫妻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张先生、王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均为夫妻二人。
然而婚后的生活没有想象的那么幸福,在度过4年的婚姻生活后,2020年5月,张先生和王女士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王女士所有,之后的房贷也均由王女士归还。
之后,王女士因为工作和生活变动无法继续偿还房贷。
2021年年初,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归还银行贷款以及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银行的起诉让张先生感到十分费解:房产已约定了归女方所有,为什么我还要还贷?
经法院审理,张先生与银行签署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愿,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承担”是两人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未经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将房产的共同债务进行了转移,即由双方共同还贷改为由王女士一个人还贷,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知情并决定是否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作出约定,但约定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在此案件之中,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的共同债务转移,并未获得银行同意,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应,银行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张先生、王女士归还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未能按期归还,则银行有权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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