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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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作者:刘德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7次举报
2022-05-11


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沈某参加工作,先后入职若干单位,2006年4月在离开前一用人单位之后随即入职某设备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职后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为由,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诉请设备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累计工作时间。再审将沈某在入职设备公司之前的工作时间进行累计,确定其享有年休假天数,并据此认定其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参加工作先后入职不同用人单位,其可休年休假天数应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本案对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刘德洪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提供劳务受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
1371720********2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