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4000**********

  • 执业机构: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案例

发布者: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638人看过


           案情简介:被告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7日通过手机银行分多次向被告账户转款共计14万元。借款后,被告为原告补打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4日的借条及收据各一支,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为年利率7%,如逾期七天内,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逾期七天及以上,借款人自愿另行按每天支付借款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同时,被告在收据上确认14万元已划入其指定账号。后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说法: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系作为自然人的原、被告之间就所达成的借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借贷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年利率7%的标准支付140000元本金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所举证据显示原告转给被告的最后一笔借款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显示的三个月借款期限及未超过年利率24%的约定利率,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陈述与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