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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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反诉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5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马X与刘XX签署《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刘XX将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XX****号房屋出售给马X,房屋总价款为27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马X向刘XX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并就税费的承担、房屋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事宜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后马X依约向被马X又支付了90000元房款后,马X得知该房屋目前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形,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暂时停止支付剩余房款,交易存在风险,等待核实后再确定是否继续交易。然而刘XX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相反,一直都不露面,说是在外地旅游,只让把钱打到刘XX账号。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了。在马X准备将刘X起诉时,却收到了刘X已经将马X起诉的传票,称马X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54000元的违约金。马X不但得不到房子、追不回已交的房款,反而还面临承担违约金的风险,随即求助律师寻求解决......

(三)案件分析: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在听到一些还不确定的所谓小道消息时就擅自中止交易,这原本就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的确买方是明显的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所以才有了出卖方先行起诉要求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导致一个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变得比较棘手。

律师说法:

1、建议二手房的购买者在买房时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房款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管之下(一般都是银行),以确保一旦出现大的交易风险,保护购房者及时追回财产损失。本案的购买方就是没有选择将房款由第三方监管,直接将房款打到出卖方的个人账户,这是最大的风险点。

2、提醒房屋买卖的客户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核实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应的条款。

3、买卖合同没有解除前不要擅自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第三人,这样有可能您就被认定为违约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提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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