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张某在中介撮合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中介负责为田某寻找适合的银行申请房贷,房贷申请通过后银行通知中介可以进行过户并办理抵押,但由于房屋价格下跌田某意欲毁约,将通过申请的贷款资料私自抽回且并未通知中介,中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张某配合田某完成过户,田某在过户过程中也并未将事实真相告知张某和中介方。因田某私自撤走贷款资料导致贷款无法下放,故张某无法获得剩余房款。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田某应于无法获得贷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筹资金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张某。这个条款针对田某因征信等问题被动型的无法获取贷款的情形,却并未约定其自身意愿不想获取贷款的情形。
张某在向田某催要剩余房款未果后,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律师认为,田某主动撤回贷款申请意味着其不想支付剩余房款的本质动机,故张某可以向田某主张继续履行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不必拘泥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最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