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5年向张某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不能办理房本,故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应于房本办理完成之日起10日内配合完成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张某将房子交付给了刘某。2018年该房屋可以办理房本,但因房价大涨,张某故意怠于办理房本,找各种理由与借口推脱。刘某无奈之下找到律师咨询,张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违约,但合同仅约定了张某在办理完成房本后配合过户的约束,但并没有约定在房屋具备办理房本的条件后张某应该积极办理。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分析后认为,虽然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张某应该办理房本的时间节点,但这个不应成为张某故意拖延办理的理由。理由如下:第一,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无法确定可以办理房本的具体时间点,故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第二,房屋买卖中,除了交付房屋外,还应完成过户,才算所有权进行了转移,故本案中张某应配合进行过户才算完成了自身的合同义务,而配合过户的前提是房屋应先办理房本,否则就失去了配合过户的前提,可见办理房本系张某的法定义务,即便合同未作约定,张某也应该履行。律师指导刘某固定了关于具备办理房本的相关证据和时间,随后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房本办理并配合刘某进行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