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祝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祝某将其承包的唐山市某国道改建工程三合同段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08年11月2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合同单价及补贴等事项。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款共计1583万余元,扣款项目对账合计1378万余元。初步结算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5万余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及初步结算后共计支付197万余元,尚欠7万余元。现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应退还质保金77万余元,且部分暂定扣款项目实际应扣金额少于暂定金额,存在多扣及错扣情况。此外,被告租用原告建筑材料应支付租赁费及赔偿2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钢筋调差被告应支付36万余元。故被告最终应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共计134万余元。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结算金额及各项扣款、补偿费用的认定是否存在分歧。原告主张被告在质保金退还、电费及支架费用扣减、检测桩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多扣和错扣,并要求支付材料租赁费及钢筋调差费用。被告则对原告的诉请金额及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持有异议。双方对最终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核心在于各项扣款的实际发生额及合同约定的调差、补偿条款是否应当履行。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祝某给付原告陈某工程款51万元,分10个月给付,自2026年5月开始每月15日前给付5万元,最后一期给付6万元,双方债务清结;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给付,原告可就剩余欠款数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由被告给付欠款利息5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减半收取计八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四千余元,被告负担四千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原告高达134万余元的诉请及复杂的工程结算争议,乐律师迅速梳理海量工程签证与结算单据,精准识别原告主张中的证据瑕疵与计算漏洞。在庭审中,乐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质证,有效削弱了原告部分诉请的合理性。同时,乐律师注重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引导被告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以51万元达成调解,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资金压力与诉讼成本,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