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峰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公司车间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山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峰使用物品击打杨某山鼻面部,导致杨某山受伤。案发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峰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选择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山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以某检刑诉〔202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
第一,被告人杨某峰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被害人杨某山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而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认定。
第三,被告人杨某峰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是否足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峰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因日常纠纷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乐沫沫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被害人仅具有一般过错,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价值】
乐沫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对故意伤害罪指控无异议,将辩护重心置于量刑情节的挖掘与认定。其次,全面梳理证据,重点论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自首情节,并积极促成民事赔偿,夯实认罪认罚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虽“被害人重大过错”意见未被完全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进一步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的有利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