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购房人于2017年8月与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旅游岛项目约68.22平方米住宅一套,总价576118元,约定2019年9月30日交房,逾期按日万分之二计违约金。收房后购房人以"销售时承诺温泉入户、实际仅预留管道不通热水、温泉会所改收费酒店、精装与样板房不符"为由,起诉开发商索赔57611.80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出庭应诉。
乐沫沫律师构建"合同切割+不可抗力"双核抗辩:第一,锚定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加黑加粗载明"未载入合同的宣传资料不影响缔约与定价",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温泉入户未写入主合同,不构成法定或约定义务,宣传资料仅属要约邀请;第二,拆分"温泉入户"为"装管道(开发商义务)"与"通热水(政府地热开采)"两步,举证开发商已安装管道,收房验收单未提异议视为认可,未通热水系因2019年11月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通知关停辖区全部地热井,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第三,针对精装与样板房不符主张,回归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逐项比对,切断主观落差与违约请求权。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抗辩,认定合同有效,开发商已完成管道安装义务,地热井关停构成不可抗力,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