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原告(购房人)于2020年6月与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旅游岛项目精装住宅一套,总价651299元已付清。收房后原告以“销售时大肆宣传温泉入户、实际未通热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房款并支付违约金34693元。被告委托乐沫沫律师出庭应诉。
乐沫沫律师构建“合同解释+不可抗力”双防线:第一,直击要约认定——指出合同补充协议以加黑加粗载明“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未载入合同内容不影响缔约与定价”,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温泉入户未写入主合同,不构成法定或约定交房标准;第二,切割开发商义务——温泉管道已由开发商安装到位,通热水依赖政府地热井开采,属市政配套范畴而非开发商单方可控;第三,不可抗力闭环——提交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2019年联合发文及当地规划部门关停通知,证明辖区地热井因政策全部取缔,时间晚于宣传、早于诉讼,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虽主张“无温泉则不购房”,乐沫沫律师反驳:主观购房动机不等同于合同主义务,主要合同目的(取得房屋权属与占有)已实现,不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解除条件。
法院经审理采信全部核心抗辩,认定温泉宣传不构要约、未通热水属政策不可抗力、不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退款及违约金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乐沫沫律师